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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21〕43号)
发布时间:2022-05-10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1〕58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如下:

  一、横琴新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低保标准调整为1139元/人/月,城乡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674元/人/月和557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6倍执行(即1823元/人/月)。

  二、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1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日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20〕65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下一条: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2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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